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820-2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公方胜。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公方胜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公方胜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方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820-2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公方胜。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公方胜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公方胜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