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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908号

陈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陈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韩小兵,徐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委托代理人杨连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委托代理人徐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镇迎宾路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委托代理人胡月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东。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陈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李少飞

代理

审判员  王吉美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