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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630号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关守君等借款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国元、关守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广昌,理事长。被执行人穆国元、关守君,住五常市营城子乡。本院在执行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穆国元、关守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1)五民二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延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