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非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琼英,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官清华,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官清华、陈琼英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被执行人官清华、陈琼英至今未履行(2014)涵执审字第8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官清华、陈琼英所有的银行存款6351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