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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非执字第94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官清华、陈琼英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琼英,官清华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非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琼英,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官清华,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官清华、陈琼英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被执行人官清华、陈琼英至今未履行(2014)涵执审字第8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官清华、陈琼英所有的银行存款6351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