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690号
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委托代理人:蔡天翼。
被告: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宇。
被告: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敏。
被告:浙江精瑞运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敏。
被告:董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瑞运动股份有限公司、董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4元,减半收取8292元由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施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