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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052号

江燕与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燕,卢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江燕,男,成年,住永定县。被告卢俊,男,成年,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燕与被告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燕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燕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江燕负担。

审判员 范  志  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