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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陈淑蓉诉被告杨平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陈淑蓉,杨洪涛,杨平,袁源,陈英,杨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陈淑蓉,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李介波,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洪涛,男,四川省宜宾县人。

被告:杨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四川省宜宾县人。

被告:袁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四川省宜宾县人。

被告:陈英,女,四川省宜宾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静之,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才,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悠萍,女,四川省宜宾县人。

法定代理人:陈英,女,四川省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蓉诉被告杨洪涛、杨平、袁源、陈英、杨悠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淑蓉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洪涛、杨平、袁源、陈英、杨悠平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蓉撤回对被告杨洪涛、杨平、袁源、陈英、杨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陈淑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春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