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陈淑蓉,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李介波,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洪涛,男,四川省宜宾县人。
被告:杨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四川省宜宾县人。
被告:袁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四川省宜宾县人。
被告:陈英,女,四川省宜宾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静之,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才,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悠萍,女,四川省宜宾县人。
法定代理人:陈英,女,四川省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蓉诉被告杨洪涛、杨平、袁源、陈英、杨悠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淑蓉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洪涛、杨平、袁源、陈英、杨悠平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蓉撤回对被告杨洪涛、杨平、袁源、陈英、杨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陈淑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春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