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60、2676、2678、2685、2686、2690、2694、2700、2701、2702、2721、2778、2779、280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川宁等十四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各按四分之一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乐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