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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60、2676、2678、2685、2686、2690、2694、2700、2701、2702、2721、2778、2779、280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赵川宁等十四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川宁等十四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60、2676、2678、2685、2686、2690、2694、2700、2701、2702、2721、2778、2779、280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川宁等十四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各按四分之一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乐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