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748号罪犯彭海涛,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合高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合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彭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四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4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潘常青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