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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081号

陈祥云与曾继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祥云,曾继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祥云,退休职工。被告曾继全,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

原告陈祥云诉被告曾继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祥云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祥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存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