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祥云,退休职工。被告曾继全,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
原告陈祥云诉被告曾继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祥云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祥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存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