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赵全东。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被告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