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被告王某,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谢文彦
人民陪审员 王 咏
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