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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4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被告王某,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谢文彦

人民陪审员  王 咏

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