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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30号

王苓苓执行卢洪涛离婚析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苓苓,卢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苓苓。被执行人卢洪涛。本院在执行王苓苓申请执行卢洪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文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孙明杰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