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苓苓。被执行人卢洪涛。本院在执行王苓苓申请执行卢洪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文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孙明杰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