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隋连军
被执行人:刘忠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二调确字第7号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忠的工资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姜 淼 微信公众号“”
隋连军与刘忠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2)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隋连军
被执行人:刘忠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二调确字第7号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忠的工资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