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664号
原告:赵刘。
委托代理人:范春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继国。
被告:缴亦农,男。
被告: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393号。
法定代表人:赵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刘、孙继国与被告缴亦农、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刘、孙继国于2014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缴亦农、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刘、孙继国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刘、孙继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赵刘、孙继国承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