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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664号

赵刘、孙继国与缴亦农、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赵刘,孙继国,缴亦农,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664号

原告:赵刘。

委托代理人:范春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继国。

被告:缴亦农,男。

被告: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393号。

法定代表人:赵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刘、孙继国与被告缴亦农、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刘、孙继国于2014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缴亦农、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刘、孙继国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刘、孙继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赵刘、孙继国承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