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7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郝某某联系方式及准确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郝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7元,应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43.5由本院退换给原告王某某。
代理
审判员 王轶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