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仵某某,男,汉族。
原告巨某某诉被告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巨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泉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尚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