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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00460号

巨某某与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巨某某,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仵某某,男,汉族。

原告巨某某诉被告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巨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泉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尚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