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63-1号原告冯复亮,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忠连,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逯世玉、冯纪龙,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广安,男,194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美玲,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复亮、刘忠连与被告冯广安、冯美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