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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保字第11号

张敏瑞与陈军文、朱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敏瑞,陈军文,朱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张敏瑞。

被

申请人:陈军文。

被

申请人:朱丹。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房产,查封标的156.1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朱丹名下位于××房产。2、查封担保人王炳坤名下位于××房产。3、查封担保人周本英名下位于××房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时连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