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再字第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瑛琦,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霖,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潘慎重,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再审申请人赵瑛琦因与被申请人李宗霖、潘慎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吉中民申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赵瑛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赵瑛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瑛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69元,合计6338元,退还赵瑛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金龙
代理
审判员 丛军霞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