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0578号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大浦工业区昌圩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璐璐。委托代理人邱为季。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北京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穆维增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俞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