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王。被执行人吴金巧。被执行人单康康。
原告周军王与被告吴金巧、单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金巧、单康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军王与被执行人吴金巧于2014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本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4日前向申请人履行本案义务本金0.1万元(已当场履行到位);
三、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起每月底前向申请人履行本案义务0.1万元直至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
四、以上若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现被执行人吴金巧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首期借款本金0.1万元的义务,余款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1823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邵建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包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