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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051-1号

李长娥与李月娥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娥,李月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051-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娥。被执行人李月娥。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月娥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月娥所有的房产一处、变压器一座、铲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月娥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月娥所有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广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