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若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刘慧梅,女,汉族。诉讼代表人刘小军,男,汉族。系原告刘慧梅本单位同事。被告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天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负责人亢祖学,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梅诉被告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梅于2014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慧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慧梅负担。
审 判 长 李 坚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娟
人民陪审员 艾尼玩.阿比孜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