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590号罪犯丁鹏飞,男,生于1970年8月14日,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谷监狱服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记功表扬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并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受到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卫红
审 判 员 汪 文
代理
审判员 赵 岷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