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宋晓丽。被执行人陈连金。被执行人孙雪梅。被执行人谭传来。被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尹凤芝。本院在执行宋晓丽与陈连金、孙雪梅、谭传来、李玉、尹凤芝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