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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487号

谭进树与成都汇成鑫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进树,成都汇成鑫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48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进树。委托代理人程积焱,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汇成鑫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号*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肖征学,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维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谭进树与被申请人成都汇成鑫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谭进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 亮

代理

审判员 郑 枫

代理

审判员 于甯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