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48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进树。委托代理人程积焱,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汇成鑫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号*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肖征学,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维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谭进树与被申请人成都汇成鑫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谭进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 亮
代理
审判员 郑 枫
代理
审判员 于甯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