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甲。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宋兴章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郭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甲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欠佳,争吵不断,被告郭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赚的钱从来不给我,还不供大儿子读书,夫妻间缺乏交流,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郭某丙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及婚生子郭某乙的户籍证明,婚生子郭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郭某甲辩称:原告刘某说我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是事实,我对她和儿子都很好,她主要是嫌我读书少,不善于说话,我们之间没有根本矛盾,我不同意离婚。被告郭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郭某甲对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在黄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郭某乙,××××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子取名郭某丙。婚初夫妻二人居住在黄陂区蔡店街源泉村范冲前湾17号,夫妻感情尚可,能互谅互让,彼此照顾。后因2000年左右郭某乙被送到黄陂区前川街读书,二人到黄陂区前川街租房居住,双方经常为经济和子女教育等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5月19日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郭某甲离婚,并要求抚养郭某丙,由郭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间应珍惜夫妻感情,彼此包容,相互理解,有矛盾时应及时沟通,才有利于夫妻感情的稳定及进一步加深。况且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兴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