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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行审字第137号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鄞行审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傅xx。被执行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xx。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11月28日起,被执行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排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宁波罗蒙环球城(a1,a2地块)施工地块进行桩基建设,期间产生了工程泥浆并有部分泄露至九曲河。被执行人没有在该施工项目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也没有到鄞州区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被执行人在项目开工前未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市容环卫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新政处罚自有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甬鄞行一催字第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4)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宏

审 判 员 周 磊

审 判 员 徐小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