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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2050号

陈强与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10-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强,赵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2050号原告陈强,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辉,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计    晴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詹晓凡(代)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