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诉前调字第00010号
申请人:朱龙富,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南陵县。
申请人:魏文财,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龙富与申请人魏文财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27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朱龙富赔偿魏文财医药费,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魏文财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
二、朱龙富赔偿魏文财各项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希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