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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52-2号

初宏与季东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初宏,季东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初宏。被执行人季东杰。申请执行人初宏与被执行人季东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季东杰于同年1月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上述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初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大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