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初宏。被执行人季东杰。申请执行人初宏与被执行人季东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季东杰于同年1月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上述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初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大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