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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741号

张加忠与米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加忠,米曰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加忠。

被执行人:米曰松。聊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米曰松在茌平县XXXXXXX有限公司股金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吉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