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加忠。
被执行人:米曰松。聊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米曰松在茌平县XXXXXXX有限公司股金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吉臻 关注公众号“”
张加忠与米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加忠。
被执行人:米曰松。聊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米曰松在茌平县XXXXXXX有限公司股金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吉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