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078号罪犯李贻群,男,36岁,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启刑二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贻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李贻群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贻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贻群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贻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邰玉妹
审判员 杨道骏
审判员 朱其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