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张梅灵,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委托代理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龙波(实习),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高渠。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政府院内。被告郭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献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灵诉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荣军、张献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
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张梅灵承担。
审判员 郭士骞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