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29号原告翁秋菊。被告王英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秋菊与被告王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秋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英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秋菊撤回对被告王英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07元,由原告翁秋菊负担。
审 判 长 刘展宏
人民陪审员 何 泉
人民陪审员 商月芬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