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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29号

翁秋菊与王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秋菊,王英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29号原告翁秋菊。被告王英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秋菊与被告王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秋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英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秋菊撤回对被告王英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07元,由原告翁秋菊负担。

审 判 长  刘展宏

人民陪审员  何 泉

人民陪审员  商月芬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