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连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
审判员 崔福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付国 来自
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连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
审判员 崔福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