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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裁字第445号

王玉娥与李纪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娥,李纪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裁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娥,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纪周,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07)新执裁字第316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纪周银行存款2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纪周已按照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纪周银行存款2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王新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