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59号
原告:刘林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冯振,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刘林芳诉被告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冯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