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828号罪犯李代全,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蓬溪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代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56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代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6分。另查明,罪犯李代全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566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代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代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七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