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240号
原告:李XX,女,
被告:李XX,男,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李XX于2014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士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