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213号之一申申请执行人陈惠妹。被执行人康亚红。被执行人叶艳华。申请执行人陈惠妹与被执行人康亚红、叶艳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逸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