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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3213号之一

2013-3213陈惠妹与被执行人康亚红、叶艳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亚红,叶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213号之一申申请执行人陈惠妹。被执行人康亚红。被执行人叶艳华。申请执行人陈惠妹与被执行人康亚红、叶艳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逸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