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破字第1号
申请人:��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根据申请人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因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高青县,本案交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解决财产管理、职工安置等问题。经本院请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将管辖权交高青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交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广学
审 判 员 郑 炬
代理
审判员 祝奉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员孙丰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