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
原告:秦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
被告:杜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生
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
人民陪审员 王 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