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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

秦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

原告:秦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

被告:杜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生

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

人民陪审员  王 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