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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叶民初字第01144号

原告塔恩达诉被告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荣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塔恩达,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荣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叶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塔恩达,男。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4-49号。法定代表人陆小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龙,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荣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塔恩达诉被告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荣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跃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