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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007号

白某某诉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日,农民,文盲,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日,农民,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鄂秀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元花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