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日,农民,文盲,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日,农民,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鄂秀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元花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