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6331号原告张世谊,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伟文,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张世谊与被告黄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月蓉
审 判 员 刘一红
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