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陈月斗。委托代理人陈海波,系陈月斗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炳章。
委托代理人:雷小定,系刘炳章表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斗诉被告刘炳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明
审 判 员 吴良杰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