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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民初字第825号

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韩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秀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文义,该公司职员。被告韩苗,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鞠法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