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秀元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大为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秀元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大为